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等与理昂生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豫1521执保444号 山东省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罗山县某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省某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豫1521民初44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生效民事裁定书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全措施 1、冻结理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某有限公司罗山支行账户XXX内的银行存款2270037.00元,实际控制金额2270037.00元。 2、该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 (二)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若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审理案件的相应审判庭提出书面申请(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将书面申请提交执行案件承办人),并同时与原保全经办人和案件审判人员电话联系,谨防脱保。续行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未按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续保申请,致使保全失效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3、如案件尚在本院审判庭审理,或者尚在上一级法院二审期间的,均向本院审判庭提交续保申请书,并同时与原保全经办人和案件审判人员电话联系,慎防脱保。 4、续保无需缴纳申请费。 (三)结案通知 依据本院(2025)豫1521民初445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财产保全事项可执行部分已实施完毕,故本案已足额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人:邢法官、朱法官联系电话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