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豫1521执保444号
山东省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罗山县某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省某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豫1521民初44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生效民事裁定书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全措施
1、冻结理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某有限公司罗山支行账户XXX内的银行存款2270037.00元,实际控制金额2270037.00元。
2、该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
(二)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若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审理案件的相应审判庭提出书面申请(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将书面申请提交执行案件承办人),并同时与原保全经办人和案件审判人员电话联系,谨防脱保。续行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未按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续保申请,致使保全失效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3、如案件尚在本院审判庭审理,或者尚在上一级法院二审期间的,均向本院审判庭提交续保申请书,并同时与原保全经办人和案件审判人员电话联系,慎防脱保。
4、续保无需缴纳申请费。
(三)结案通知
依据本院(2025)豫1521民初445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财产保全事项可执行部分已实施完毕,故本案已足额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人:邢法官、朱法官联系电话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