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南通某某气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13民初2694号 原告: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总经理。 被告:南通某某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临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仲某。 被告:北京某某气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仲某。 被告:广东某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气体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气体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4元,由原告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