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23民初442号
原告:邓某某,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谢某,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某区。
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谢某、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3元,由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