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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某某燃气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23民初442号 原告:邓某某,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谢某,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某区。 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某某燃气有限公司、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谢某、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3元,由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