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1090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大连长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92030063L,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义街******。
本院在执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大连长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长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9×××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833.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高洋联系电话:13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