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777号
申请人:***,男,1987年9月25日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与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601.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北方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601.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26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