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拟稿纸
拟稿单位:拟稿人:***
承办法官意见:
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
审判长意见:
领导意见(审委会讨论案件):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214民初2180号
原告: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X04952893X。
法定代表人:***,系该集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洲里市贵钰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碧草云天3街2号楼2-3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MA0QN4AT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互感器公司)诉被告满洲里市贵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钰贸易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互感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落叶大板购货合同》已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贵钰贸易公司立即返还原告交付的预付款126万元及逾期违约利息损失,利息以126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4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023年4月5日后继续按照贷款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落叶大板购货合同》,合同中对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单价、运费承担、交货日期及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管辖地等均有约定。原告按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预付30%的货款126万元,但被告违约,未能按期在2022年2月底前装箱交付货物,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采取了补救措施并让余出合理期限并多次催促其发货未果。2023年2月,为解决问题,双方曾口头协商变更合同履行内容,原告提出“被告按照预付款126万元价格,交付600立方米板材,由铁路运输改为汽运,运费由被告承担,于2023年3月末前将板材运至合同约定的交付地,剩余板材被告不再发货,原告不再支付任何款项”,但被告以不能确定时间等理由拒绝,致使双方未能对合同变更内容达成一致,被告至今亦未能发货,其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于同年4月7日收到,现起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贵钰贸易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根据双方签订的《落叶大板购货合同》约定,我公司已完成板材货物数量2000立方米的加工,原告公司只预付了30%金额的货款126万元;因货物在国外加工,由于受疫情、战争影响,铁路、公路运输受到严重影响,直接导致货物长期没有运到国内,我方亦同意原告公司提出已预付的126万元,转换为供货600立方米货物,我方也在积极想办法尽快把此货物运到国内履行合同,于此同时我方自行承担了订货额70%的损失,同样损失很大;我公司接到原告解除通知后于当日作出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落叶大阪购货合同》的书面通知并邮寄给原告;且原告公司解除合同计算利息不合理,没有考虑客观实际情况,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只是交货时间迟延,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比解除合同更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落叶大板购货合同;证据二、2021年12月27日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证据三、解除合同通知书;证据四、EMS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回执;证据五、2023年3月30日原告方法务与被告方法人代表通话录音(附录音文字整理笔录);证据六、2023年4月3日原告方法务与被告方法人代表通话录音(附录音文字整理笔录);证据七、原告方代理律师与被告方法人代表通话录音;证据八、被告《通知书》;
证据九、网易下载的关于贸易进出口方面的三篇新闻报道。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通知书;证据二、2022年1月至2月落叶大板加工明细表,完成定单的数量和时间;证据三、图片5份;证据四、聊天记录2份。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27日,原告北方互感器公司(乙方购货方)与被告贵钰贸易公司(甲方供货方)签订了《落叶大板购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2000立方米的落叶大板,单价为2100元/立方米,交货地点为大连市瓦房店市沙山壹桥苗业,交货日期为2022年二月末完成装箱,付款方式为分期,原告向被告先付全款的30%预付货款(126万元);对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1、甲方按时生产、交货、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2、乙方如果不能按时结算货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3、由于疫情及铁路集装箱调运所造成的延滞交货,甲方无过错,甲方不承担责任。4、如有争议,由双方公司所在地司法部门裁决。5、此合同双方签字即可生效。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预付款126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于2022年2月末进行装箱及发货,此后经一年多时间被告公司仍未能发货交货,原告催促未果。2023年2月左右,为解决问题,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变更合同履行内容,原告提出“被告按照预付款126万元价格,交付600立方米板材,由铁路运输改为汽运,运费由被告承担,于2023年3月末前将板材运至合同约定的交付地,剩余板材被告不再发货,原告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等变更内容,被告不同意签订新的书面协议,并以货物在国外,因疫情、战争等事由长期不能交货,亦不能确定交货时间,双方虽多次协商但未能对合同变更内容达成一致,双方签订的《落叶大板购货合同》未实际变更,被告至今亦未能交付货物。
另查,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被告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货义务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正式通知被告公司:解除双方2021年12月27日签订的《落叶大板购货合同》,请被告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返还原告公司预付款126万元及利息”。同年4月7日,被告收到后立即回寄《通知书》,认为“其已完成原告公司要货数量履行了合同约定。由于受疫情影响,(外国)战争,铁路集装箱公路运输受到严重影响,直接导致货物没有运到国内,被告公司也受到损失,被告公司在积极想办法把货物运到国内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此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北方互感器公司与被告贵钰贸易公司签订的《落叶大板购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有违背法律规定之处,本院认定此合同合法有效。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原告请求确认双方2021年12月27日签订的《落叶大板购货合同》已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否还付货款并承担利息损失。
对于焦点一,本院认为,应当依法认定合同已解除,具体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结合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板材货物,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了价款、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转账给被告126万元,原告守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于2022年2月末之前装箱交付货物,在原告给予展期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被告仍以种种客观事由迟延交货;2、被告抗辩系因疫情、战争等原因导致未能交付货物,提供相关图片及微信聊天截图佐证。本院认为,疫情和战争是客观事实,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之规定,被告至今未能提供系疫情或战争直接导致其在合同逾期一年多时间仍不能对原告履行约定、未提供因疫情或战争导致案涉货物不能报关铁路公路停运货运合同取消、未提供国际贸易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的证明。且被告提供的图片及聊天记录内容只涉及板材和有无集装箱,不能佐证其抗辩事由。故本院不能采信被告的抗辩意见,依法认定被告违约。其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签订的《落叶大板购货合同》中虽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被告亦不同意协商解除,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享有法定解除权;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的法律规定,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寄至被告处,被告收到当日该合同解除。被告抗辩收到解除通知当日即明确回复不同意解除,其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落叶大板购货合同》于2023年4月7日解除。
对于焦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被告逾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当依法退还收到的款项,原告主张返还预付款12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书面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逾期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由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承担逾期利息损失,因系被告根本违约,原告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为预付款支付之日即2021年12月27日,于法无据,被告应于逾期之日,即2022年3月1日起以126万元为基数承担原告的逾期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条、第六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洲里市贵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签订的《落叶大板购货合同》已于2023年4月7日解除;
二、被告满洲里市贵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126万元,并以12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给付原告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50元,原告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满洲里市贵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诉讼费16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满洲里市贵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审判长***
审判员***
人员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