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239号之二
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迎宾大道187号天平花园北侧(凯迪大厦)22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7403043XA。
法定代表人:金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清,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同乐商务大厦商办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6132523XB。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汇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8元,保全费2720元,共计6618元,由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晓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 莉
书 记 员 沈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