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603民催46号
申请人: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B,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南外环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六十一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5,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出票人为绍兴**三和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支行,收款人为苏州市金昌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3日,背书人为苏州市金昌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萍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