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03民催12号
申请人: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792476348B。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4402487、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启飞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羽豪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19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6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施 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