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5民初447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与***、**重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