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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重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5民初447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与***、**重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