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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与江苏振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5民初4472号 原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小南海镇定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8441770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沿河镇沿河西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67202835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提出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44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后变更诉请,放弃违约金的主张。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振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振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1元,减半收取8451元,由原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傅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