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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振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知民初2号之二 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锭,董事长。 被告:江苏**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沿河镇沿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原告实用新型专利(ZL201020109286.4)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侵权模具、侵权产品、半成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0年8月21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并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鹏 审判员 *** 二O二O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