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知民初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锭,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沿河镇沿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晋01知民初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据该裁定已对下列财产予以依法冻结:1.江苏**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盐城建湖支行营业部×××账户内金额人民币1505584.92元;2.江苏**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华夏银行建湖支行×××账户内7694.6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经协商和解并申请撤诉。故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盐城建湖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冻结;
2.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建湖支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鹏
二O二O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