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2508号
原告:厦门联合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团结路中广宜景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兴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内蒙古阿拉善盟***旗策克口岸酒钢中兴海关监管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振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5层5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沿河镇沿河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雄县茂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联合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酒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兴铁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振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雄县茂森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联合化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联合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联合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祁建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