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通达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枣阳市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与枣阳市通达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83民初1882号 原告枣阳市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枣阳市通达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南阳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通达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阳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0元,减半收取为4200元,由枣阳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