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5民初4807号
原告:高密市爱臻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高密市凤凰大街凯宇凤城尚品72-6。
经营者:***,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高密市。
被告: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振兴街3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高密市爱臻五金建材商店与被告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密市爱臻五金建材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