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5民初4013号
原告:***。
被告: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