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91民初30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振兴街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16584318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生,住潍坊寒亭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鲁0791民初30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案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且不承担相关给付义务,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