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坊子区雨佳建材经销中心、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4民初4437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市坊子区雨佳建材经销中心。 经营者:***。 被申请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现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涉案案件已经审理完毕,不应再继续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其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