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102民初2688号
原告:日照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河山镇北京北路与日照北路交汇处向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代码9137110255786919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醴泉街道振兴街389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37078516584318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日照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等材料款共计34512.5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7日,日照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第6.4条约定,经甲乙双方同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原告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运送混凝土等材料,被告工作人员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剩余材料款34512.5元一直未支付,对于材料款34512.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前共计支付日照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材料款及利息40000元;上述款项由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至日照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2620042434205000011477,开户行:水晶支行);
二、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如有其他权利各自放弃;
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日照德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