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2940号
申请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高密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山东高密市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密市某公司银行存款560556.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密市某公司银行存款560556.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23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