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1786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计91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