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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越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1786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计91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