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民初13940号
原告:北京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王某,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京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某、王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045元,由北京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