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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6819号 原告:武汉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