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381执异1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青铜峡市众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小坝古峡西街政府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6D717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银河西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22831084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第一服装厂,原住所地青铜峡市小坝镇宏远小区,工商注册号6403811200188。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二轻工业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古峡东街12号,组织机构代码2283159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朔方公司)与青铜峡市第一服装厂(以下简称第一服装厂)、青铜峡市二轻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二轻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青铜峡市众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对裁定本公司为被执行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众和公司称,2017年8月14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3民终4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服装厂支付朔方公司工程款46740元及利息17602元,共计64342元,二轻总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第一服装厂是独立法人单位,其债务应自己承担。二轻总公司原为二轻工业局,是二轻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后改为公司,仍代行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公司没有其他收入。2017年5月26日,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二轻总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移交市国资公司,其他债务由市国资公司承担。2017年12月29日,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作出第72次专题会议纪要:同意成立众和公司,二轻总公司资产按照清算报告全额划归众和公司经营管理。2018年1月23日,众和公司成立。二轻总公司是经青铜峡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清算小组,依法对第一服装厂的财产进行处置,对第一服装厂进行了改制,没有占有和使用其资金资产,不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众和公司成立后,出资人为宁夏金岸明珠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众和公司对二轻总公司剩余财产仅有经营管理权,没有所有权。众和公司成立以来,二轻总公司的财产一直在众和公司,未实际划归众和公司名下,青铜峡市人民法院裁定众和公司为被执行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查封众和公司的财产并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终止执行(2017)宁0381执137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
朔方公司称,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7)宁0381民初1899号和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3民终472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二轻总公司的所有财产、债权债务均由众和公司承继接手,权利义务自然由众和公司履行,众和公司不仅对二轻总公司剩余的财产享有经营管理权,还享有处置权、所有权,众和公司应当偿还债务,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7)宁0381执137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请求驳回异议请求。
二轻总公司称,同意执行异议申请。上世纪50年代,青铜峡市二轻局设立。第一服装厂是青铜峡市二轻局的下属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青铜峡市二轻局是主管部门,有权对该厂监督管理。1997年,青铜峡市二轻局被撤销,转制为二轻总公司,第一服装厂仍为集体企业,已停产多年。青铜峡市政府成立清算小组,依法对第一服装厂的财产进行处置,二轻总公司只是按照市政府批示对第一服装厂进行了改制,没有占有使用其资金资产。2010年,二轻总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朔方公司和第一服装厂之间的纠纷,与二轻总公司无关,即使有关系,二轻总公司已被吊销,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将二轻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支持众和公司的异议申请。
第一服装厂称,众和公司的异议没有依据,第一服装厂在二轻总公司的领导和主持下进行改制拍卖。2004年9月16日,二轻总公司委托银川市金锥拍卖行公开拍卖,整体资产以63.1万元卖给***,全部交给二轻总公司财务保管,由该公司总经理支配。改制清算时,第一服装厂账面上包括朔方公司的工程款5万多元。(2016)宁0381民初1899号、(2017)宁03民终472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2017)宁0381执137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轻总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众和公司承担。请求驳回众和公司的异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朔方公司与第一服装厂、二轻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6)宁038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一、第一服装厂支付朔方公司工程款46740元及利息17602元,共计6434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二、驳回朔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7元,朔方公司负担695元,第一服装厂负担1472元。朔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3民终47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6)宁038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第一服装厂支付朔方公司工程款46740元及利息17602元,共计6434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6)宁038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朔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二轻总公司对第一服装厂在本案中的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167元,朔方公司负担695元,第一服装厂负担14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7元,朔方公司负担1472元,第一服装厂、二轻总公司共同负担695元。2017年10月16日,朔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第一服装厂、二轻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2019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7)宁0381执1372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第三人众和公司存款67407元,期限1年。2019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17)宁0381执1372号执行裁定:一、变更众和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众和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朔方公司履行工程款643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67元、申请费898元。同日,执行裁定书送达众和公司。
另查明,2017年5月26日,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市财政局提出的解决商业总公司等3家公司改制遗留问题解决方案。会议要求:(一)由市财政局牵头,国资公司负责,撤销三家公司。(二)由市财政局负责,委托会计事务所对三家公司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全部移交市国资公司。债务移交中欠缴职工养老保险由市财政局承担,其他债务由市国资公司承担。2017年12月29日,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一、同意撤销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二轻总公司、物资总公司。二、同意成立众和公司,隶属青铜峡市金岸明珠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原市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二轻总公司、物资总公司资产按照清算报告全额划归众和公司经营管理。2018年1月23日,二轻总公司出具证明:兹有二轻总公司将自有的位于青铜峡市小坝古峡西街政府路口(原小坝利民街)房屋一处,面积365平方米,现本公司同意将此房屋无偿提供给众和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本院认为,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二轻总公司资产按照清算报告全额划归众和公司经营管理,债权债务全部移交众和公司,债务由众和公司承担,且二轻总公司将自有房产无偿提供给众和公司使用。故二轻总公司欠朔方公司债务,应由众和公司负责偿还,变更众和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该公司财产并无不当。异议人众和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青铜峡市众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