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宁0381民初1157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青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朔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被告云联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提出反诉。2018年5月15日,朔方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总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5月16日,云联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分别委托银川金源恒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固原建筑设计研究院房屋安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8月1日、3日本院分别向云联公司和朔方公司送达了银川金源恒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银金源字(2018)第191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2019年1月15日,本院分别向云联公司和朔方公司送达了宁夏固原建筑设计研究院房屋安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18年4月3日,经朔方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18)宁038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云联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的银行存款22156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3月15日,朔方公司申请续行冻结,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续行冻结云联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的银行存款22156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朔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朔方公司立案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云联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127787.68元、利息45392.8元(利息按照年息6%自2017年12月1日暂算至2018年4月8日,其他利息算至前述工程款付清为止),暂合计2173180.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云联公司承担。案件庭审时朔方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云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79345.5元、逾期付款利息126874.09元(利息按照年息6%从2017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28日),其他利息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暂合计1706219.59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云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朔方公司和云联公司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朔方公司为云联公司承建其公司一期工程(养殖圈舍及作业道路),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拨款方式为工程进度拨款,工程验收后依据决算报告为准。协议签订后,朔方公司即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17年11月底将工程交付云联公司使用。云联公司在施工期间陆续支付108万元,下剩工程款1579345.5元至今未付。
云联公司辩称,诉状中所述基本事实即双方针对涉案工程发包承建属实,付款金额现金108万元属实,其余部分朔方公司陈述不符合事实。朔方公司要求云联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涉案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质量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朔方公司尚不能要求云联公司支付工程款。
云联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朔方公司承担由其承建云联公司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约计80万元;2.反诉费用由朔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朔方公司与云联公司于2017年5月1日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约定由朔方公司承建云联公司的养殖圈舍及作业道路,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采取固定造价,朔方公司应当根据图纸设计及要求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朔方公司于2017年11月底将部分工程交付云联公司使用,因工程尚未完工,故双方均未进行工程验收。后朔方公司起诉要求云联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而云联公司对涉案工程经初步检验,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问题,朔方公司应当进行维修、返修、重建或改建,朔方公司未履行以上义务的,云联公司依法可以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朔方公司对云联公司的反诉辩称,云联公司并没有给朔方公司提供设计施工文件,不存在施工图纸的问题。本案工程云联公司擅自使用,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的,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双方在交工后针对工程量结算制作了工程量清单,并且有云联公司的签字盖章确认,朔方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应驳回云联公司的反诉请求,支持朔方公司的本诉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就本诉双方提交了以下证据:
朔方公司提交:1.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1份,以证明双方签订协议,由朔方公司承建云联公司的涉案工程,朔方公司按云联公司要求进行施工;2.工程量清单1份,以证明朔方公司按照协议将工程施工完毕,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出具工程量清单,并非云联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1份,以证明朔方公司为云联公司承建的塞上云端一期项目工程造价为2659345.5元;4.收条1张,以证明朔方公司和云联公司在工程完工后核算工程量,由史某某出具工程量清单,并非设计施工图纸;5.照片6张,以证明涉案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工程未竣工云联公司即开始使用;6.证人刘某某、强某某的证言,以证明云联公司未提供施工图纸及其他施工文件,朔方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是在工程结束后,由双方共同核算工程量出具,并非云联公司在施工前提供的图纸;涉案工程未交工时云联公司就开始使用,云联公司应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经质证,云联公司对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不认可,认为该证据是云联公司为朔方公司工程备案提供的,双方实际履行的并非该合同;对工程量清单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涉案工程只有一份图纸,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朔方公司也是按照该图纸施工且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也是该工程量清单;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部分异议,该鉴定书中的造价对云联公司垫支的费用未剔除;对收条认为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同时从内容上达不到朔方公司所认为的涉案图纸系工程量清单;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照片上无法看出属于云联公司擅自使用;对证人刘某某、强某某证言,认为不符合事实,对其证词不认可。
云联公司提交:1.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1份,以证明双方所签订的涉案工程的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固定价、工程总价160万元;2.收据86张、网上银行汇款回执2张、收据复印件1张,以证明建设牧场使用的多孔砖系云联公司提供,云联公司代朔方公司支付空心砖款87260元、水泥砖款16200元;3.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19张、收条18张,以证明云联公司平整地基所产生的费用132840元;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1份,以证明朔方公司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砂石料是云联公司提供,水费10086.41元、电费5745.16元均由云联公司支付;5.现场图片9张,以证明朔方公司尚有未完成的工程,其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6.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以证明涉案工程属于不合格工程,在朔方公司没有修复、改建、重建或返工的前提下,云联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经质证,朔方公司对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第一页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与其提供的不一致;对收据、网上银行汇款回执,认为有7张收据不是收料员签字,砖款在鉴定时已经由鉴定公司予以扣除,不应再作为支付的证据提出,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收条的三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发包工程应当按照建筑法规定做到三通一平;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云联公司应当提供其支付或垫付费用的证据;对现场图片认为拍摄时间、地点及参考物无法确定,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就反诉双方提交以下证据:
云联公司提交:1.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1份(已出示),证明目的同本诉;2.工程图纸15页,以证明涉案工程施工图所标注的工程设计及要求明确,应当按照双方共同提交的该施工图确定涉案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设计要求。
经质证,朔方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的质证意见同本诉,补充认为固原鉴定公司超出委托事项,依据危险房屋标准作出的牧场圈舍认定为部分危房,超出委托事项,且所依据的该标准不适用于本案圈舍,故鉴定意见不应采纳;对工程图纸,认为该图纸是双方结算的工程量,但是该图纸有添加涂改,且缺首页,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朔方公司围绕反诉提交的证据与本诉证据一致。
经审查,本院认为,朔方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收条、照片、证人刘某某、强某某的证言,能够实现其证明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云联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收据、网上银行汇款回执、收据复印件、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收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现场图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工程图纸,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本院依职权通知鉴定人银川金源恒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吴某某、宁夏固原建筑设计研究院房屋安全司法鉴定中心的张某某出庭。
本院依职权调取史某某询问笔录1份,以证明朔方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清单的制作情况,经原、被告双方质证,朔方公司予以认可,云联公司认为史某某陈述的图纸制作时间和该图纸能够反映工程量不属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云联公司(甲方)与朔方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地点为青铜峡市,工程内容为云联公司一期工程(养殖圈舍及作业道路),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具体标准、技术参数按设计文件执行;甲方职责为负责协调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单位的有关主要问题,解决主要的社会问题,负责水电进场保证正常施工,负责派技术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现场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对工程进行进度验收和竣工验收;乙方职责为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规范进行组织施工,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的使用,负责购买参建人员的人身保险,负责工程施工安全,严格听从甲方技术人员及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质量要求,如乙方未按甲方人员及监理的要求施工,造成返工或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工期要求即开工时间,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
2017年5月左右,朔方公司开始施工。2017年11月底将工程交付云联公司使用。施工期间,云联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08万元。
2017年12月,朔方公司委托史某某制作“塞上云端牧场一期工程量清单”,云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清单上签名并加盖云联公司合同专用章。2017年12月28日,史某某给朔方公司出具收条1张,载明“今收到朔方公司雇佣本人核算塞上云端牧场一期工程量清单劳务费2000元整”。
2018年7月11日,银川金源恒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银金源字(2018)第191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朔方公司、云联公司分别向银川金源恒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用1万元。该报告书中载明:
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云联公司一期工程(养殖圈舍及作业道路等),场区内道路硬化、晒场、砖砌围墙、养殖棚17座、门房1座、伙房淋浴间1座、办公室1座及北门、西门、东门门柱各1座。分析说明:此鉴定意见的结论,工程造价是项目的总造价,其中养殖棚内的内隔墙空心砖主材未计,施工用费费用6543元已扣除,多孔砖的材料费55760元已扣除,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此工程施工的施工用水、部分砂子及平整场地的费用,此争议部分未提供相关有力依据无法进行价格核算。鉴定意见:塞上云端牧场一期项目工程造价2659345.45元。
2019年1月10日,宁夏固原建筑设计研究院房屋安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建筑工程类GYJZSFJD-2018-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云联公司向宁夏固原建筑设计研究院房屋安全司法鉴定中心支付鉴定费用11万元。该鉴定意见书中载明:
鉴定项目:朔方公司承包施工位于青铜峡市某地质队南侧的一处养殖圈舍及作业道路(塞上云端牧场一期工程)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工程概况:开工建设为2017年5月1日,建成于2017年11月。该一期工程含道路、围墙、圈舍、办公及辅助、门房、硬化晒场、草场、水泵房等23个单位工程,其中圈舍、办公及辅助、门房、水泵房均为单层砌体、轻型钢屋面混合结构建筑。
综合鉴定意见:1、圈舍、门房、运动场、办公室(职工宿舍)、伙房及淋浴间(会议室)地基基础部分工程中的基础分项工程和主体分部工程中基础截面尺寸85%不符合设计要求、基础埋深均不符合设计要求,即基础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主体分部工程砌体高度87.5%不符合设计要求、砌体厚度(含抹灰层)均不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砌筑砂浆强度78.2%不符合设计要求,即主体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不合格。2、路面中除E驴妈妈产房3与C驴妈妈驴舍1两个圈舍之间的道路不符合设计要求、东侧道路中段混凝土面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外,其余均基本符合设计要求,即除E驴妈妈产房3与C驴妈妈驴舍1两个圈舍之间的道路、东侧道路中段外其余部分道路的施工质量合格。3、圈舍、门房、运动场、办公室(职工宿舍)、伙房及淋浴间(会议室)平面位置及尺寸中,养殖圈舍占地及建筑实测面积均与设计要求不符、道路实测宽度、硬化晒场平面尺寸与设计要求不符。4、围墙工程墙体高度、砖柱间距、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均不符合设计要求,东、南、北侧围墙未设置地圈梁不符合设计要求,西侧围墙地圈梁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东西两侧围墙毛石基础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即围墙工程质量不合格。5、圈舍墙体开裂不符合砌体工程验收标准要求。综上,云联公司养殖圈舍及作业道路(塞上云端牧场一期工程)施工质量除部分道路工程外其余均不符合设计要求,即除部分道路工程外其余工程质量均鉴定为不合格。
该鉴定意见书中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或意见予以答复。其中部分答复意见:“由于该圈舍设计图纸(竣工图)与建造标准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建筑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出入较大,且鉴定结论均依据涉案当事人双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竣工图)作出结论。是否具备维修条件由于无规范依据而无法作出补充鉴定意见”。“鉴定单位对墙体裂缝的原因判断是基于被告(反诉原告)二次整体搭建的单钢板(0.5mm厚)及2017年入冬以后的屋面活荷载作用不会造成部分圈舍局部出现墙体开裂且开裂宽度自2mm-43mm不等的现象”。“由于圈舍建设没有细化的行业设计、验收规范或标准,有参考价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种牛场建设标准》第7.0.4条“种牛场建筑与结构形式”及7.0.5条“种牛场各类建筑抗震标准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定”是本次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故本次鉴定结论均参考建筑工程的相关规范确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以下几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
本案,朔方公司与云联公司就建设位于青铜峡市的云联公司一期工程--养殖圈舍及作业道路,签订书面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虽然双方各自持有的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第一页内容不一致,但仅是针对工程价款部分,其他内容基本一致。涉案工程由朔方公司实际承建,云联公司也已使用,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
(二)应付工程价款数额。
朔方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云联公司接收并实际使用,经双方选择鉴定机构确定工程价款为工程造价2659345.45元。双方庭审时一致认可,云联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08万元,则下剩未付工程款为1579345.45元。
云联公司辩称其垫付或支付的费用,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中已经明确:“其中养殖棚内的内隔墙空心砖主材未计,施工用费费用6543元已扣除,多孔砖的材料费55760元已扣除,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此工程施工的施工用水、部分砂子及平整场地的费用,此争议部分未提供相关有力依据无法进行价格核算”。云联公司在庭审时提交的该部分证据亦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因此云联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云联公司另辩称涉案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质量要求,朔方公司尚不能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朔方公司提交的图纸,系制图人在工程已实际使用后制作的竣工图(用于决算),而非工程施工之前的设计图纸,云联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该工程在施工前有设计图纸或设计要求,其辩称不符合设计要求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另外,宁夏固原建筑设计研究院房屋安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鉴定结论意见为:云联公司养殖圈舍及作业道路(塞上云端牧场一期工程)施工质量除部分道路工程外其余均不符合设计要求,即除部分道路工程外其余工程质量均鉴定为不合格。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部分也载明是依据图纸认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但被告作为发包方,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在施工前提供了设计图纸,故云联公司依据该鉴定结论辩称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不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但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附载的现场图片、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能够确定个别墙面发生竖向开裂、斜向开裂,涉案工程存在一定质量瑕疵。
朔方公司作为承建人对施工的工程质量瑕疵问题应负责。同时,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均约定具体标准、技术参数按设计文件执行,并约定云联公司负责协调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单位的有关主要问题,负责派技术人员对该工程进行现场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对工程进行进度验收和竣工验收。本案涉案工程施工前没有设计图纸,未经正式竣工验收云联公司即实际使用,对涉案工程的质量缺陷云联公司应承担主要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违约程度,结合原、被告双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考虑到本案的设计图纸是竣工后绘制,虽然不能作为工程质量的鉴定依据,但鉴定机关认为部分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说明实际工程量与依据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存在差距。综合上述情况,酌情确定云联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支付朔方公司工程价款的80%,即2659345.45元×80%=2127476.36元,扣除已付的108万元,再付1047476.36元。
(三)欠付工程款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日期视为应付款时间。本案,原、被告陈述涉案工程于2017年11月底实际使用。朔方公司主张自2017年12月1日以年利率6%计息,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息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四)工程质量损失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佐证涉案工程施工前有设计图纸,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涉案工程实际建设时对建设标准和技术参数进行了明确约定,依据双方的施工协议书约定,云联公司应负责组织对工程进行进度验收和竣工验收,云联公司已经于2017年11月底接受并实际使用涉案工程,且至今该工程云联公司仍在使用。云联公司反诉工程质量不合格依据不足,造成经济损失缺乏证据,云联公司要求朔方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返修、重建或改建的意见不能成立,云联公司提出对工程返工、改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予以鉴定的申请亦不能成立,不予准许。因此,云联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五)鉴定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本案中,朔方公司申请银川金源恒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银金源字(2018)第191号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鉴定费用共计2万元;云联公司申请宁夏固原建筑设计研究院房屋安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建筑工程类GYJZSFJD-2018-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费用11万元。
鉴定费用系当事人为支持其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而支出的费用。本案两次鉴定费共计13万元,结合本案实际和双方责任,确定由朔方公司负担2.6万元,云联公司负担10.4万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云联公司应支付朔方公司下欠工程款1047476.36元及利息;云联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工程款1047476.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三、两次鉴定费共计13万元,由原告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负担2.6万元,被告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负担10.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155元,由被告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负担13673元,原告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负担6482元,退回原告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40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云联乐牧科技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适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适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