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81民初272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建民北街。
被告: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铜峡市朔方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