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91民初2731号
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89元,减半收取3094.5元,由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