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振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宁国市振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字第02942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振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城北路金鑫综合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709168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安置小区二期北2#楼4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1024110。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振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139763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