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663某某与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02民初663号
原告:***,男,193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景(系***女儿),女,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峰(系***女婿),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新店镇双虹桥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景、王逸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寻找并恢复污水管道费用11570元;2、被告承担原告恢复房屋原状支付的装修费2954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5年承担虹桥公园南侧道路、停车位改造工程时,未按照图纸进行施工,擅自将某新村192幢202至602室卫生间污水总管室外检查井浇筑在水泥道路中,由此造成192幢202室至602室卫生间污水总管从2018年8月13日堵塞后,无法找到室外检查井,无法及时进行疏通,造成202室内大面积积水,墙壁渗水脱落,地板、吊顶、壁橱、门框过水,浸泡损坏,抽水马桶也遭损坏,损失合计29545元。在发现污水总管堵塞后,202至602住户曾找到虹桥社区、虹桥街道办事处多次反映情况,要求加以解决。虹桥社区和虹桥街道办事处以只能协调为由,让住户自行解决。住户又多次奔波于南通市城建档案馆,设计院、市政,皆无法找到相关资料。市政部门甚至派出七八个人,一辆吸粪车,也找不到。万般无奈,住户只能自行雇请施工队开挖寻找,最终剖开水泥道路后,发现检查井,才得以疏通污水管道,由此产生的施工费用也应由被告承担,合计10910元。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改造工程的施工方,未精心组织施工,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关于虹桥公园南侧地块整治道路整治工程于2016年1月8日验收合格,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写明疏通现有管道,图纸上仅标有不在道路上的化粪池,未标明污水检查井的具体位置,监理单位亦未对污水检查井的位置进行交底。该工程当时验收为合格,各种管道应该是畅通的。被告是在污水检查井的位置进行施工的,但因为没有交底,不清楚污水检查井的位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是2年,该工程于2016年1月8日竣工,保修至2018年1月8日,原告提出的问题是在2018年8月13日污水总管堵塞,已经过了保修期,被告不承担相关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房屋所有权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部分施工图、竣工量清单、竣工验收证明、施工合同、照片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南通市崇川区某新村192幢202室业主。2015年7月29日,发包人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街道办事处与承包人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虹桥公园南侧小区道路、停车位改造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包括案涉192幢房屋进出通道及周围道路的改造,并约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为2年。2016年1月8日,该工程验收合格。2017年1月起,某新村192幢即出现202室至602室卫生间污水总管下水不畅现象,***即开始寻找192幢202室至602室卫生间污水总管室外检查井,直到2018年9月24日,才发现该检查井井盖被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修路时用水泥覆盖住。***为寻找检查井并恢复污水管道花费11570元。某新村192幢202室至602室卫生间污水总管从2018年8月23日堵塞后,因无法及时疏通,造成202室房屋损坏。庭审中,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原告方寻找并恢复污水管道发生的费用11570元认可。
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依据本院委托对原告***家污水总管堵塞污水回流造成财产损失与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污水总管室外检查井覆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于2019年8月7日出具通建工司鉴所[2019]痕微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认为:1、检查井存在排污不够通畅的缺陷。2、被告方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进行“虹桥公园南侧道路、停车位改造工程”施工时,将该检查井覆盖在水泥路面中,影响了该检查井及出户管道的及时清理、疏通。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家污水总管堵塞污水回流造成财产损失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对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可,被告对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对鉴定结论不认可。2019年10月22日,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委托对某新村192幢202室因污水管道堵塞导致朝南房屋受损的部位进行现场勘查并于2019年12月5日出具了第SF201912217号修复方案司法鉴定报告,确定修复方案为:1.实木地板:拆除次卧的全部实木地板、踢脚线,按原标准重新采购、铺设木地板、踢脚线。2.墙面涂层:铲除次卧和客厅顶棚、墙面的装饰涂料层、腻子层,清理干净基层表面,按原装修标准恢复披刮腻子层、涂刷乳胶漆。最后对客厅、次卧的其余墙面重新涂刷一遍乳胶漆。(修复面积:顶棚约为10㎡、墙面约为20㎡)。3、吊柜:拆除客厅斜侧吊柜,按原装修标准重新制作、安装。4.吊顶:拆除卫生间吊顶,按原装修标准重新安装。原告对该修复方案司法鉴定报告认可,被告未应诉质证。2020年5月13日,江苏本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SF201912217号修复方案司法鉴定报告中涉及的修复部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后出具苏源鉴价2020-JSBYJ-002号房屋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修复费用为19787.18元。原告质证认为该修复费用偏低,与实际所需费用存在差距,被告未应诉质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抗辩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为2年,原告诉称2018年8月13日污水管堵塞,已经超过了质保期,被告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该保修期间调整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保修期限是对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理期限的规定,建设工程中存在瑕疵致他人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问题,不应适用保修期限的规定。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进行虹桥公园南侧道路、停车位改造工程施工时,将检查井覆盖在水泥路面中,影响了该检查井及出户管道的及时清理、疏通。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家污水总管堵塞污水回流造成财产损失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施工时,存在不合理的施工行为,将检查井覆盖,导致原告***家污水堵塞时,无法及时找到室外检查井及时疏通,从而导致***家家装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对原告***寻找检查井花费的11570元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恢复房屋原状花费的29545元,本院认为原告所住的南通市房屋因污水浸泡产生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该损失的产生具有多方面的因素,本院酌情被告对原告房屋修复费用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参照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9893.59元。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寻找检查井恢复污水管道的费用11570元。
二、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修复房屋产生的费用9893.5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元,鉴定费33000元,由被告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长  唐文新
审 判 员  周继鹏
人民陪审员  吴 均
法官 助理  毛敏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金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