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47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新店镇双虹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雪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新店镇双虹桥六组。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虹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3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耐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虹桥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耐力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但是案涉工程造价由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形成,在虹桥公司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一、二审径直判决耐力公司折价补偿虹桥公司工程造价损失,程序违法。(二)在虹桥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损失大小、耐力公司的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耐力公司按照4.75%年利率向虹桥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耐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虹桥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耐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经查,虹桥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耐力公司厂区生产车间三及宿舍楼工程并开始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5月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交付耐力公司使用。因耐力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虹桥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耐力公司按虹桥公司提交的工程决算书载明的工程造价支付生产车间三和宿舍楼工程款合计3998348.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
对于虹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判决的审理程序并无不当。虽然生产车间三和宿舍楼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订立的口头施工合同无效,但是,虹桥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后交付耐力公司实际使用,虹桥公司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双方无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耐力公司应当对虹桥公司施工工程予以折价补偿。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该两部分工程造价在合同无效、有效的情形分别合计为2701187.10元、3289435.05元。因耐力公司不认可虹桥公司提供的决算报告,一审法院采用合同无效下的鉴定结论认定两部分工程造价为2701187.10元,系根据虹桥公司关于工程款主张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后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对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现一、二审判决在双方当事人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酌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为年利率4.75%,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相当,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如东耐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舒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