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2599号
原告:湖州六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麒魅村圣堂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道环镇西路7号1幢305、3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六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州六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六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六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计52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146元由原告湖州六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菁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