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八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5255号 原告: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八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 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八分公司、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现原告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