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国轻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中国轻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2民初6719号 原告:刘某,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绍兴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绍兴中国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于2025年7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