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9执2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81175N)。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七公里处海蓝路**博欣采莲湾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堵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驻军,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曹安琴,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临沧瑞驰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沧工业园区市消防支队班干部统建住房****),组织机构代码:5920119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5920119411。
法定代表人:李祖全。
被执行人:李祖全,男,汉族,1969年09月05日生,住临,住临沧市耿马自治县div>
被执行人:谢芳,女,土家族,1975年08月06日生,住临,住临沧市耿马自治县div>
被执行人:孟定忠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南大路机构代码:73805219-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673805219XT。
法定代表人:刘开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临沧瑞驰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李祖全、谢芳、孟定忠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云09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履行本金及利息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各被执行人按时申报财产。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除零星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线上不动产调查过程中,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祖全名下坐落于沧源县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使用权证:沧国用[2013]××号,面积2416.8平方米),经线下进一步查实,该宗土地被其他执行法院另案处置,未完成转移登记,本案未进行查封;另线下查实被执行人孟定忠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耿马县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耿国用(2013)第2-××号、耿国用(2013)第2-××号】两宗,于2020年7月30日查封并完成查封登记;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本案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控的财产所在地耿马县孟定镇,现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重点区域,无法开展财产评估,并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辉银
审判员 董 毅
审判员 李 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俸正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