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926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址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务工,住址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耿马孟定冬早瓜果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耿马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XX荣,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孟定忠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耿马自治县孟定镇。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耿马孟定冬早瓜果蔬菜有限责任公司、孟定忠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0926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耿马孟定冬早瓜果蔬菜有限责任公司、孟定忠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18684.31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提交协议文本一份。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0926执2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旋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