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定忠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孟定忠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926民初584号
原告:***,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军,男,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贺派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被告:孟定忠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南大路。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孟定忠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自愿撤诉,其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00元,减半收取632.00元,予以免缴。
审判长***
审判员罗金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