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04执875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45岁,汉族,号码340521197207303316,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0500150523843L(1--1)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8)皖0504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鞍山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8569.7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