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民申1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解放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覃桂恒,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一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朱彤彤,该局局长。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瑞,广西瑞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2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在***房屋东面建设办公楼,无证施工,导致***房屋宅基沉降,房屋南面、东面墙体出现多处拆裂,应承担赔偿责任。***向一、二审法院提交了《房屋受损评估申请书》,要求对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但一、二审法院没有受理***的申请,亦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原审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判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赔偿***房屋受损的经济损失10000元,缺乏公正性。故申请再审本案。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其“房屋受损程度、是否属于危房,能否再加建三层”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向其释明只能对房屋受损的具体损失依法进行鉴定后,***书面申请对“无证施工遭受的损失进行评估”,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仍坚持其申请鉴定的事由,不同意对房屋遭受的具体损失进行鉴定。后一审法院委托多家鉴定机构,但鉴定机构均回复对***提出的鉴定内容无法鉴定。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同意按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处理建议对修复费用进行价格评估鉴定,但在人民法院备选名单中涉及“房屋鉴定”的两家鉴定机构均复函称无相关资质做修复费用评估。鉴于本案因客观原因无法对房屋受损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原审法院依据施工对房屋的影响程度以及修复房屋所需材料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赔偿***房屋受损经济损失10,000元,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赔偿的金额缺乏公正性,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英伦

审 判 员 黄肖**

审 判 员 林国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韦颖媚

书 记 员 梁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