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桂1225民初840号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诉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40元,减半收取14320元,由原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才杰
书记员 廖芳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