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021民初2193号
原告: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4幢113-5(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军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张庄镇工业园工业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原告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军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上海兰凯展览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