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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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81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当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81执17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亮亮
审判员柏晓斌
审判员贺永宏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