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甘08民初44号
原告(反诉被告):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建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肉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宇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现代肉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宇建筑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要求判令现代肉牛公司支付工程款2941497元,垫资设计费24000元,逾期付款造成的各项损失2042916.65元,共计5008413.65元。事实及理由:2013年9月5日,正宇建筑公司与现代肉牛公司签订了该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正宇建筑公司垫资修建办公楼。该工程采用固定全包总价的方式,总造价1911208元。该工程原设计二层,中途现代肉牛公司提出加盖三层,增加造价955604元,另外增加设计图纸外项目74685元,给现代肉牛公司垫支图纸设计费24000元。2014年8月1日该工程竣工。2014年8月5日正宇建筑公司递送验收报告,但现代肉牛公司迟迟不予验收。2015年9月中旬,现代肉牛公司强行打开办公楼大门,开始使用该办公楼。2015年10月11日,组织验收形成验收纪要。2015年11月25日正宇建筑公司将工程质量整改报告、工程建设资料、决算报告送给现代肉牛公司副总经理***。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正宇建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现代肉牛公司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严重违约。
现代肉牛公司辩称,正宇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属实,价款合适,但是增加图纸外项目74685元以及图纸设计费24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施工过程中正宇建筑公司对隐蔽工程验收从未通知过现代肉牛公司。隐蔽工程没有验收材料,也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资料,故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未达到付款条件;现代肉牛公司不存在违约事实,所以逾期付款损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
现代肉牛公司反诉请求:1.判决正宇建筑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纸等并配合现代肉牛公司进行土建隐蔽工程部分的验收;2.判决正宇建筑公司按照2017年10月29日的验收意见,对装饰装修、电气、暖气部分进行整改;3.判决正宇建筑公司承担屋顶维修费用182000元;4.承担延期完工的违约金3330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10日,双方签订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正宇建筑公司承包修建现代肉牛公司办公楼工程的全部内容,包括土建和二次装修等。工期自2013年9月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承包价格为固定总价,工程总价款1911208元。合同签订后正宇建筑公司进场施工,直到2015年10月左右才完工,但正宇建筑公司一直未能提交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无法验收。2015年9月,灵台县政府通知因甘肃省领导近期要来现代产业处考察工作,灵台县政府要求正宇建筑公司交工并打开大门,但其置之不理。灵台县政府催促现代肉牛公司装修布置培训室及产品展示厅。国庆期间,现代肉牛公司对三楼进行了简单装修布置。正宇建筑公司向灵台县政府反映后,灵台县政府主持在没有相关竣工资料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29日进行初步验收。由于未提供相关竣工材料,隐蔽工程验收未进行。装修装饰部分、电气及暖气部分存在诸多问题。但正宇建筑公司至今没有进行整改也未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安全隐患无法排除,导致现代肉牛公司至今在宿舍楼一楼办公。2017年6月19日,灵台县遭遇大风,现代肉牛公司的办公楼三层房顶被刮落,造成彩钢屋顶及钢支架全部损毁、屋顶南外墙部分墙体及玻璃损坏等。现代肉牛公司联系正宇建筑公司修缮,遭到拒绝。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现代肉牛公司找施工队对受损屋顶进行了修缮,并支付修理费182000元。另外,由于正宇建筑公司完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间,给现代肉牛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自2014年1月1日逾期之日至2015年10月28日每日500元违约金共计333000元。
正宇建筑公司针对现代肉牛公司的反诉答辩称:1.双方仅在2013年9月5日签订过一份施工合同,不存在2017年10月29日的验收意见。2.现代肉牛公司在反诉状中陈述不是事实。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为现代肉牛公司的办公楼工程,设计为两层,约定施工日期为115天,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正宇建筑公司已提前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因现代肉牛公司改变设计图纸要求在原基础上加盖一层,导致施工范围增加工期延长。因未对第三层工期进行约定,故正宇建筑公司实际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并非2015年10月左右。对此有双方签字认可的办公楼工程验收纪要为证。2015年11月在灵台宾馆将办公楼建设工程资料3本、决算报告和整改结果报告各1份交给现代肉牛公司副总***。现代肉牛公司在反诉状中承认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3.现代肉牛公司的反诉请求均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要求承担屋顶维修费18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发生屋顶损坏正宇建筑公司不知情,即使发生也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现代肉牛公司自认屋顶损坏是不可抗力造成,是遭遇大风造成损失。要求正宇建筑公司承担延期完工违约金333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验收纪要证明该办公楼于2014年9月30日竣工,现代肉牛公司要求加盖三层,双方对工期再无补充约定,没有理由要求承担违约金。
正宇建筑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内资企业基本信息,用以证明正宇建筑公司系独立法人及其基本信息;证据2.《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办公楼施工合同》,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签订施工合同;证据3.《建设安装工程预算书》,用以证明施工合同中工程造价的来由和依据;证据4.《预验报告》,用以证明正宇建筑公司在2014年8月5日就申请预验;证据5.《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资料卷》,证据6.情况说明、姚某22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正宇建筑公司副总***和***会同原灵台县畜牧局姚某22局长于2015年11月将该工程资料移交给现代肉牛公司副总***手中;证据7.照片,用以证明现代肉牛公司2015年9月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该办公楼的事实;证据8.《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验收纪要》、《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办公楼土建工程验收记录单》,用以证明双方于2015年10月11日对该建设工程验收;证据9.《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办公楼决算表》,用以证明现代肉牛公司应支付正宇建筑公司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证据10.《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用以证明正宇建筑公司已经按照《会议纪要》完成整改,并向现代肉牛公司报告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证据11.贷款利息清单,用以证明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213天的利息265293.36元;证据12.利息计算,用以证明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213天,利息265293.36元。证据13.甘肃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用以证明正宇建筑公司用银行借款,垫支为现代肉牛公司修建办公楼,银行收取利息的利率;证据14.图纸,用以证明图纸系现代肉牛公司提供,正宇建筑公司按照图纸进行施工;证据15.证人王某、陶某、马某当庭所作证言,用以证明2015年10月29日三名证人不但参加工程验收,而且按照工程验收记录单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正宇建筑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现代肉牛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未向现代肉牛公司提供,无编制时间及编制单位。对证据4有异议,无法证明2014年8月5日向现代肉牛公司提出预验。对证据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资料内容无法证明移交给现代肉牛公司,众多施工程序在2014年8月5日前未完工,未经被告验收,陶某、王某系正宇建筑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出厂水泥合格证的时间已超过正宇建筑公司提供时间;管道强度、严密性实验记录没有现代肉牛公司及监理验收,阀门实验记录、散水器水压试验、管道焊口检查记录、排水管道灌水记录、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给水管道通水试验、管道系统清洗记录、采暖系统调试记录均在2015年10月13日完成。地基验槽(坑)记录无勘查、设计、建设(被告)验收记录,钢筋隐蔽验收记录无现代肉牛公司验收记录。证据6是证人证言,对真实性有异议,只有经过证人出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采用。对证据7有异议,无法证明现代肉牛公司2015年9月擅自使用。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验收单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对证据9有异议,与事实不符,设计费及图纸外工程款无依据。对证据10有异议,未经整改,未将整改报告单提交现代肉牛公司。对证据11有异议,利息计算及标准无法律依据,正宇建筑公司系灵台县农村信用社股东,证据具有主观性。对证据12有异议,利息计算及标准无法律依据。证据13-14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对证据15的真实性、证明目的有异议,三个证人是施工人员没有异议。但是,是否参与整改不能确定,因为三名证人与正宇建筑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认可,证人证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现代肉牛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和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用以证明双方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正宇建筑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推迟,应承担违约责任;证据2.《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办公楼土建工程验收单、工程验收单》,用以证明正宇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依据合同赔偿现代肉牛公司的损失;证据3.照片及正宇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的短信、现代肉牛公司向灵台县畜牧局报送灾情汇总表;证据4.现代肉牛公司与王彦签订的屋顶维修合同,转账凭证,以上证据2-4,用以证明土建隐蔽工程至今没有验收,工程资料截至2015年10月29日仍未提供,未达到付款条件,正宇建筑公司对装饰装修、电气、暖气部分存在的问题至今没有整改,为承担质保责任,正宇建筑公司应承担屋顶修理费182000元。
正宇建筑公司对现代肉牛公司出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3-4不予认可,屋顶受损正宇建筑公司不知情,即使发生也是现代肉牛公司提前使用之后。也没有收到对方要求维修的通知,即使发生损害,也是现代肉牛公司单方使用长达一年之久后发生的,没有维修的义务,现代肉牛公司自认该损害结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正宇建筑公司无维修义务。现代肉牛公司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合同签订价款和支付价款不一致,提交的短信记录,正宇建筑公司中无此人。证据之间互相矛盾,维修合同是182000元,但银行转账单显示是13万元。
经本院审查,对正宇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1、2、8无异议,予以认定。其余证据正宇建筑公司均提出异议,证据10整改结果报告与证人陶某、马某、王某的证言互相印证,予以认定。证据14图纸,有设计部门的印章,内容真实,予以认定。证据15证人陶某、王某、马某当庭所作证言,尽管现代肉牛公司有异议,但认可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员。而且,证人关于涉案工程投入使用的证言与现代肉牛公司的反诉理由陈述互相印证,予以认定。证据3是合同签订前的预算书,与本案争议的工程欠款无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4预验报告,正宇建筑公司不能证明送达现代肉牛公司,证据6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据7照片并不能反映现代肉牛公司使用,证据9.决算报告不能证明已送达给现代肉牛公司,不予认定。证据5尽管现代肉牛公司提出异议,经审查,建材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及检材的性能试验报告客观真实,予以认定。但是,管道强度、严密性实验记录、阀门实验记录、管道焊口检查记录、排水(雨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给水管道试验记录、管道系统清洗记录、采暖系统调试记录、接地装置隐蔽验收记录、照明全负荷运行试验记录、防雷引下线及网格隐蔽施工记录、地基验槽(坑)记录、钢筋隐蔽验收记录、隐蔽验收记录、管内穿线隐蔽验收记录、暗配电管隐蔽验收记录、灰土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均无监理单位签字,现代肉牛公司提出异议,不予认定。证据11-13,只能证明正宇建筑公司与灵台农商银行中台支行之间的贷款利息,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对现代肉牛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证据1施工合同、证据2验收单,正宇建筑公司无异议,予以认定。证据3-4,尽管正宇建筑公司提出异议,但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以正宇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该证据客观真实,与建设工程合同互相印证,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一致的陈述及无异议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9月10日,现代肉牛公司与正宇建筑公司签订《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正宇建筑公司承包修建现代肉牛公司办公楼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和二次装修,内外粉刷(1.2米外墙瓷砖),上水、排水、采暖安装,强电、弱电线管的预埋安装,钢构、塑钢瓦四面坡屋面。门窗制作安装(含玻璃地弹门)、800×800全瓷地砖的铺设,一层屋面的吊顶及所有照明电插座的安装,卫生间地面、墙壁及洁具的铺设及安装。工期自2013年9月5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价格采取固定全包总价的原则。办公楼每平方米造价2210元,总面积864.8平方米,工程总造价1911208元。合同签订后正宇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双方于2015年10月11日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逐项验收并形成纪要,本次验收双方未按国家工程统一验收标准准备,未提供应有的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及完整的竣工图。纪要提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整改要求。2015年10月29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进行验收,由于未提供相关竣工材料,隐蔽工程验收未进行。土建、装修装饰、电气及暖气部分存在问题:1.进门台阶处有倒坡现象,存在集水现象,瓷砖有破损;2.周围散水有破裂、起砂,西南散水处有沉陷需要返修;3.室外墙裙有空鼓、裂缝现象,与窗口有裂缝,需要做防水处理;4.屋面檐口及门楼上有4处漏水,引起外墙污染严重;5.室内吊顶角部角条生锈严重需处理。6.一至××道线,影响观感;7.成品门对口处缝隙较大,影响观感;8.屋面下钢梁与椽条下应有支撑铁件,檩条钢段小,焊缝未做防锈处理。电气部分:1.屋面防雷带未完成;2.没有接地电阻测试点。暖气部分:1.没有刷银粉漆,局部立管不垂直;2.暖气入口装置没有完成。未见各项测试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和暖气运行中水压测试记录。
2017年6月19日,灵台县遭遇大风,现代肉牛公司建造的办公楼三层房顶被刮落,造成彩钢屋顶及钢支架全部损毁。2017年6月25日现代肉牛公司与王彦工队签订《礼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培训大楼屋顶维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工队对屋顶修复,造价18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一)是否存在增加设计图纸以外的项目及正宇建筑公司是否垫付图纸设计费;(二)涉案工程是否交付使用;(三)正宇建筑公司是否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存在延误工期,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四)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若存在维修费用是多少;(五)现代肉牛公司应支付正宇建筑公司工程欠款数额及损失如何计算。
(一)是否存在增加设计图纸以外的项目及正宇建筑公司是否垫付图纸设计费的问题。正宇建筑公司主张在设计之外增加第三层楼房造价955604元,现代肉牛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认可,予以认定。正宇建筑公司在诉讼中主张一、二层石膏板吊顶、彩钢瓦屋面是合同约定之外增加项目,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一层屋面的石膏板吊顶,钢构、塑钢瓦四面坡屋面在合同约定价款之内。而且,合同还约定,在设计图纸范围内,不管增加或者减少,甲方(现代肉牛公司)不在支付任何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规定,正宇建筑公司未提供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增加工程量的证据,不予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施工图,正宇建筑公司主张垫付图纸设计费24000元,但提供的决算报告对方不认可。而且,双方在合同也未约定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时间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条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正宇建筑公司以决算书为依据请求变更增加工程量及图纸设计费的主张,理由不足,不予认定。
(二)涉案工程是否交付使用的问题,证人陶某、马某、王某在庭审中当庭证明,涉案楼房现代肉牛公司已投入使用,在一楼办公。现代肉牛公司在反诉状中自认2015年9月使用,与证人陶某、马某、王某当庭所作证言互相印证,故正宇建筑公司主张成立,现代肉牛公司对办公楼已投入使用。
(三)正宇建筑公司是否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存在延误工期,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的问题,正宇建筑公司主张已向现代肉牛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根据正宇建筑公司提交的办公楼工程验收纪要及双方提交的办公楼土建工程验收记录单证明,正宇建筑公司未提交工程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因此,正宇建筑公司主张已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是否延误工期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计划竣工日期是2013年12月31日。根据正宇建筑公司出示的施工图纸,该办公楼原设计两层。在施工过程中变更为三层,增加了工程量,但双方对增加工程量的工期未做出约定。因此,现代肉牛公司主张延误工期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四)关于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若存在质量问题维修费用是多少的问题,在2015年10月11日双方协同相关部门验收形成的纪要及双方出示的验收记录单证明,该工程在外观、内室土建及装饰以及电器和采暖部分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是证人陶某、马某、王某当庭证明,对验收时提出的问题,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在审理中现代肉牛公司当庭申请对隐蔽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对验收记录单中记载的质量问题是否进行整改以及整改是否合格进行鉴定,本院委托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进行鉴定,申请人现代肉牛公司拒绝缴纳鉴定费,2018年7月31日鉴定机构终止鉴定。由于未做鉴定,也没有证据证明目前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现代肉牛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不予支持。
关于维修费的问题,现代肉牛公司主张屋顶维修费182000元,其提供的证据证明2017年6月29日遭遇大风,损毁了正宇建筑公司建造的三层楼房顶。正宇建筑公司抗辩由于现代肉牛公司对楼房投入使用,损害的原因不明。经审查,楼顶被大风损毁,并不是现代肉牛公司使用不当造成的。正宇建筑公司对其抗辩理由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无证据证明此次大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现代肉牛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现代肉牛公司主张楼顶维修费182000元予以认定。
(五)现代肉牛公司应支付正宇建筑公司工程欠款数额及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采用固定全包总价原则,在设计图纸范围内,不管增加或者减少,甲方不再支付费用。双方合同约定总造价1911208元。双方一致认可设计图纸之外的三层增加工程造价955604元,共计工程款为2866812元。由于双方合同约定扣除2%的保修金,但对保修期限未做约定,各部分的工程款数额无法区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保修期按5年计算,由于保修期尚未到期,扣除保修金后应付工程款为2809475.76元。
关于损失计算的问题,正宇建筑公司主张垫支工程款造成损失2042916.65元,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二款”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及第三款”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垫资的利息没有约定,其主张的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定,应按照工程欠款数额,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3年贷款基准利率4.75%支付利息。该工程双方既没有结算,也没有交付。双方合同约定”办公楼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付工程款20%,乙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后向承包人再支付工程款30%。余款在约定六个月内一次付清。”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2015年10月11日进行工程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条件,甲方付工程款20%即573362元,从2015年10月12日起计算利息。正宇建筑公司既不能证明工程结算文件提交之日,也不能证明工程已结算。所以,其余工程款从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正宇建筑公司主张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计算。工程款573362元利息从2015年10月12日起算至正宇建筑公司主张的截至2017年10月1日利息53723元。其余应付工程款从实际使用之日计算利息,由于双方均不能证明2015年9月份具体投入使用日期,故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至正宇建筑公司主张截止的2017年10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212430.74元,以上利息共计266153.74元。
综上所述,正宇建筑公司与现代肉牛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其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正宇建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垫资工程款并完成工程建设,现代肉牛公司已将办公楼投入使用,现代肉牛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正宇建筑公司主张其余增加工程量及图纸设计费的诉讼请求,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予支持。按照国家竣工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正宇建筑公司应向现代肉牛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现代肉牛公司主张屋顶维修费182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违约金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主张隐蔽工程质量装饰装修部分、电气、暖气部分的质量问题,正宇建筑公司已进行了整改。现代肉牛公司申请鉴定,但由于拒绝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程序无法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现代肉牛公司该部分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向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809475.76元,支付利息266153.74元(其中20%的工程款573362元,从2015年10月12日至2017年10月1日,其余应付工程款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
二、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办公楼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支付屋顶维修费182000元;
三、驳回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判决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859元,由正宇建筑公司负担15454元,现代肉牛公司负担314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正宇建筑公司负担3940元,现代肉牛公司负担5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