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2民初2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灵台县。
被告:**,男,汉族,农民,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
被告: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西大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边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傅更生
二○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惠玲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