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艺美乐涂料有限公司、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822民初37号
原告:兰州艺美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廖家槽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
被告: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灵台县中台镇溪河南路正宇大厦**。
法定代表人:边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
原告兰州艺美乐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2022年2月22日15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兰州艺美乐涂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艺美乐涂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兰州艺美乐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