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8执1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灵台县西大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边成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昱,甘肃三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灵台县百里乡观音村。
原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鑫,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宝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的(2016)甘08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8)甘08执158号执行裁定书,对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灵台县百里乡观音村的办公楼、厂房、固定设备、肉牛等价值在3140504.5元内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由于其他法院已查封该公司资产,该公司的土地性质为流转土地,本案无法处置。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有的1815头活牛已向灵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2018年5月25日在灵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灵动押2018-6208220000002号。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本案查封的肉牛进行解除查封。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8)甘08执1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肉牛的查封。2019年9月29日,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403破申字第1号之一裁定书,决定受理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9年10月4日向本院发出(2019)陕0403破申字第1号《中止民事执行程序通知书》,明确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报债权。所有涉及××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
因被执行人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在本院两次发出传票后均未到庭。2019年7日10日,本院作出(2019)甘08司惩16号决定书,决定对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2019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8)甘08执158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作出(2018)甘08执158号限制高消费令。决定对被执行人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10月12日,本院就该案的执行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告知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6)甘08民初4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依据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3破申字第1号之一裁定书,(2019)陕0403破申字第1号《中止民事执行程序通知书》,债权人凭生效的本院(2016)甘08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