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
上诉人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灵台县现代肉牛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初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1、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审先判,违反民事诉讼原则,认定事实错误;2、中级法院和县级法院关于级别管辖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不允许上级法院随意将本应审理的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的。本案诉讼标的额达到中级法院审理的条件,中级法院审理是法定职责。3、一审法院审理期限过长,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由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上诉人灵台县正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标的额为5008413.65元,达到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范围,故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初44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银
代理审判员*艳
代理审判员高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