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赤峰睿豪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宁0105民初3327号 原告: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南侧金钻名座1写字楼办公1801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睿豪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蒙东云计算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睿豪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睿豪科技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赤峰睿豪科技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赤峰睿豪科技公司向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开发费用48000元;2.判令赤峰睿豪科技公司向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200元(以总开发费用16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22年5月2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上合计55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3000元等由赤峰睿豪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9日,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与赤峰睿豪科技公司签订《开发合同》1份,约定赤峰睿豪科技公司委托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人力资源平台”项目,软件开发周期为原型图及UI制作确认后的65个工作日内,项目开发费用160000元,分三期支付。赤峰睿豪科技公司应当分别于: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总金额的30%;2、项目原型UI设计及前端完成后,支付项目总金额的30%;3、项目开发完成且甲方验收通过后,支付项目总金额的40%。合同第九条第1款约定:如因甲方人员不积极配合、不能满足适用或使用条件,而导致项目延误,乙方有权适当顺延项目期限,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延期责任;第九条第5款约定,甲方需按合同约定结清每期款项,如无故拖欠,则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总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开发义务,完成了项目原型UI设计及前端开发工作,但是赤峰睿豪科技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开发费用,且经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赤峰睿豪科技公司仍然拒绝付款并且不积极配合项目开发工作推进,导致项目延误至今,给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现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赤峰睿豪科技公司在庭后对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时辩称,虽然对合同签订的具体情况不了解,但合同上有公司印章就认可。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的违约金高于法律规定,且公司现在无力支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即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开发合同》1份、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打印件2张、交易详情打印件1张、宁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打印件6张、《原型需求确认单》1张、UI源文件打印件1份、前端代码1份、后台源码1份、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2份、优聘客户端成果演示视频2段、《解除合同通知书》1份、顺丰速运快递物流信息单打印件2张、《委托代理合同》2份、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打印件1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说明》1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其员工***与赤峰睿豪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赤峰睿豪科技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涉案项目系赤峰市要开发的人力资源小镇中的一个项目,但最后人力资源小镇并未开发,赤峰睿豪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将上述情况告知了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赤峰睿豪科技公司并不是恶意拖欠。本院认定,该份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赤峰睿豪科技公司通过网上联系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开发人力资源平台项目。2021年4月13日,赤峰睿豪科技公司向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6000元,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于当日开具6000元宁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21年5月9日,赤峰睿豪科技公司(甲方)与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开发合同》1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人力资源平台,项目实施内容以甲方提供的人力资源建设方案为准则(详情见附件)。甲方指派项目负责人***与乙方负责人进行对接,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给乙方;乙方指派项目负责人***与甲方负责人进行对接。软件开发周期为原型图及UI制作确认后的65工作日内。软件开发总价为160000元,分3期支付:(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30%,金额为48000元;(2)项目原型UI设计+前端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开发金额的30%,金额为48000元;(3)项目开发完成且甲方验收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金额的40%,金额为64000元。同时,合同第九条第5项约定了付款违约责任:甲方需按合同结清项目每期款项,如无故拖欠,则甲方应自乙方提出正式书面催收之日起,违约金每日按照合同约定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另外,《开发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任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败诉方需要承担包含以下且不限于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开发合同》附件为《〈优聘〉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功能介绍》。合同签订后,赤峰睿豪科技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2000元,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于当日开具42000元宁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同日,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创建“赤峰人资项目沟通群”,双方工作人员均在该群内沟通项目开发工作。2021年5月26日,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项目沟通群内发送《需求确认书》文档,2021年6月1日赤峰睿豪科技公司盖章确认,法定代表人***在负责人处签字且将该《需求确认书》发送在项目沟通群中。《需求确认书》载明“原型以制作并沟通完毕,将按照原型进行项目开发”。此后,双方在“赤峰人资项目沟通群”中对涉案项目具体开发设计内容进行了沟通,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沟通群内向赤峰睿豪科技公司发送项目周报,汇报项目进度情况,赤峰睿豪科技公司均进行了回复。2021年8月3日,赤峰睿豪科技公司向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说明》1份,载明“由于赤峰人力资源小镇项目整体后置,政策需求延期,导致‘人资平台’开发进度整体后置30个工作日。特此说明。”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赤峰睿豪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要项目开发款,赤峰睿豪科技公司至今未支付第二期项目款。2022年5月23日,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向赤峰睿豪科技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1份,要求解除双方于2021年5月9日签订的《开发合同》,并要求赤峰睿豪科技公司在通知送达后5日内支付第二期开发费用48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7200元。后该邮件被拒收退回。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陈述其员工***于当日通过微信向赤峰睿豪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但该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未显示发送日期。赤峰睿豪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在微信上收到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赤峰睿豪科技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开发合同》已经解除,《开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希望法院进行调整。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与赤峰睿豪科技公司签订《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涉案项目,已完成项目原型UI设计及前端工作,并经赤峰睿豪科技公司确认,赤峰睿豪科技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向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项目开发的第二期费用48000元,但赤峰睿豪科技公司经多次催要后仍未支付上述款项,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赤峰睿豪科技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赤峰睿豪科技公司认可在微信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且未提出异议,并认为《开发合同》已经解除,故双方签订的《开发合同》在《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赤峰睿豪科技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项目原型UI设计及前端工作,故对于其要求赤峰睿豪科技公司支付项目开发的第二期费用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赤峰睿豪科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赤峰睿豪科技公司迟延支付项目开发费用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开发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自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正式书面催收之日起每日按照合同约定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赤峰睿豪科技公司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当进行调整。结合涉案合同性质、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酌情以欠付项目开发费用4800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加计30%(3.7%×130%=4.81%)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期限自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正式书面催收之日即2022年5月23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18日,数额为360.55元(48000元×4.81%÷365元×57天)。因实际清偿之日不确定,2022年7月19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开发费用4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加计3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关于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赤峰睿豪科技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开发合同》中约定若产生诉讼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且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宁夏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证实其已经支付了该笔费用,该费用亦未超过合理范围,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五十一条、第八百五十二条、第八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赤峰睿豪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开发费用48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60.5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合计51360.55元;2022年7月19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开发费用4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加计3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宁夏甜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7元,由赤峰睿豪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08元;公告费260元,由赤峰睿豪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履行告知书 本告知书效力等同于执行通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