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991号
申请人:***(曾用名***),。
被申请人:***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橙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65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橙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9655.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7.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雪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