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3民初2216号
原告:**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北区甲二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谚妮,**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湖光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昌路2号。
负责人:陆远,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3日生,汉族,住**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72元,由原告**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博